做債,我們是認真的
來源:資產界
作者: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一、破產財產的管理
(一)管理人管理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管理的財產范圍包括法院裁定受理其破產時屬于其的全部財產以及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其他財產。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二)管理人管理財產的目標和原則
實現債權人的財產價值最大化,切實維護債權人的權益,是管理人管理財產的目標和任務。債務人的財產由管理人統一管理,接受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出現《企業破產法》的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時,需要立即向法院報告。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管理要遵循合法性原則,確保財產管理工作依法進行,需要符合《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如確實沒有相關規定,管理人需要將相關事宜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并征得法院批準。
(三)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分類管理
1.對于不動產、車輛等需要登記的財產,管理人通過到相關部門進行查閱檔案和實地查看的方式進行,還要對實際占有人進行調查,對于是否具有權利負擔也要核實;如果追回要進行妥當安置保管,可以獲取收益的要盡力獲取,車輛一律封存。
2.對于無需登記的財產,以實地調查為主。如果追回,進行安全處置,防止遺失。
3.通過向托管的證券營業部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其持有的股票、債權、基金等。
4.對于債務人向其他主體的投資,要向被投資主體進行核實,如果具有價值并有可能,要追回投資或投資收益。如果追回,要安全管理,沒有特殊情況,除非得到法院或債權人會議的同意,一般不予處置。
5.對于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到相關網站進行查詢全面掌握。
(四)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措施及糾紛處理
1.對于所有接收到的財產進行登記造冊,專人負責賬冊的保管、使用。如果發現財產屬于債務人所有,及時向其發出交付財產通知書,視情況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對于權屬不完善的財產,在法律賦予管理人權限的范圍內,進行手續的完善或者申請法院確權。
3.對于全部動產進行妥善保管,防止遺失損壞,專人負責。
4.在接收到車輛后,對車輛進行封存,避免損害或給第三方造成損害。
5.對于不動產適當處置之前要征求法院或債權人會議的意見,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之收益最大化。
6.對于股票、債券、基金等,加強賬戶、證書的安全管理,專人負責,在征得法院或債權人會議的意見的前提下,及時行使權利,使之價值最大化。
7.對于商標、專利等,視情況進行續展、續費。如果認為其價值不大,在放棄續展、續費之前,要征得法院或債權人會議的同意。
8.在管理財產過程中,防止侵害他人,盡量避免糾紛,一旦出現糾紛,盡量妥善解決。
(五)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及時進行合理調整
1.在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執行困難或成本過高,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權進行適當調整。
2.對于已經生效的財產管理方案,如果需要重大調整,管理人要提出調整方案提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執行,債權人會議未通過的,由管理人提請法院裁定。
二、破產財產的變價
(一)破產財產變價的基本原則
1.價值最大化原則
破產財產變價以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為原則。管理人應當積極、靈活采取適當措施,提高債務人財產的變現價值。對于不適宜拍賣的破產財產,管理人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時可以提出管理人自行組織變賣、招標轉讓、協議轉讓、委托出售或者在破產分配時直接進行實物分配等變價方式。
2.及時變價原則
管理人應當根據財產實際狀況,及時啟動網絡拍賣程序,防止財產貶值、受損或者破產費用不當增加。
3.選擇適當方式原則
管理人可以根據財產的性質、狀態等,采取整體營業轉讓、多個財產打包、分別處置、增值后處置等適當方式,提升債務人財產和營業價值。
4.整體變價優先原則
債務人財產具有營運價值的部分,管理人應當優先采用整體拍賣的方式變價出售,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減值。
(二)破產財產變價的一般步驟
一般先由管理人提請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或喪失清償能力,不具有重整、和解條件的,法院將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此時才正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請債權人會議討論表決。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原則上通過拍賣進行,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三)一般財產的處置方式
1.破產程序中變價出售債務人財產的,應當采用網絡拍賣方式,法律及其他有關規范另有規定、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的除外。
擬不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變價出售財產的,管理人應當在財產變價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
2.管理人應當于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的十日內,啟動網絡拍賣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財產存在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應當立即啟動網絡拍賣工作:債務人財產設有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依法要求行使擔保物權的;債務人財產存在季節性、鮮活、易腐敗變質、易損易貶值、保管和管理費用過高等情形,需要盡快變價出售的。
3.管理人應當于發布首次拍賣公告前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拍賣報告。
拍賣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財產的實際情況,包括財產名稱、種類和性質、數量、權屬狀況、權利負擔、占有使用、已知瑕疵、稅費負擔等;(2)參與競買人的資質條件;(3)上拍時間、競價周期;(4)起拍價、保證金數額、拍賣尾款的支付方式;(5)拍賣次數限制、流拍后的處理方式;(6)優先購買權主體及權利性質;(7)拍賣財產所產生稅費及負擔方式;(8)輔助拍賣服務情況;(9)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四)不動產的處置
首次網絡拍賣的起拍價按照不動產市價查詢情況確定。可以參照執行案件中網絡拍賣的規則在網絡詢價系統獲得市價信息,以在網絡拍賣平臺發布首次拍賣公告前十個工作日內的市價查詢信息為起拍價依據;
(五)分支機構和對外投資的處置
債務人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管理人應當將其財產列為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置。對于債務人的對外投資,管理人應當以債務人的身份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及時對份額進行變價處置或對子公司進行解散清算,或向法院申請與子公司合并破產。
(六)無形資產的處置
管理人對債務人的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商業秘密、企業商號等無形資產應當及時確定權屬,適時變價出售。已經接管到債務人相關知識產權憑證等重要資料的知識產權,根據不同種類知識產權所對應的申請、登記等成本費用提出起拍價建議。
(七)對特殊物品的先行處置
如前所述,對破產財產的處置,原則上需要在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才可變價處置破產財產。對于債務人的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包括易貶值、保管成本較高的物品),管理人可在法院宣告破產前經人民法院同意后及時變價處置,提存價款,以便更好的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八)網絡拍賣的具體操作
以往通過阿里拍賣破產強清平臺處置債務人財產的,均是由通過法院賬號添加管理人子賬戶的方式,由法院審核發布債務人財產拍賣信息,相關拍賣成交款項均先匯入人民法院專戶。買受人付清拍賣款后,管理人需提請人民法院將款項劃扣至管理人賬戶。
2018年4月19日,阿里拍賣平臺管理人獨立網拍處置平臺正式上線,管理人可入駐該平臺,直接發拍破產資產。管理人自主入駐淘寶,按照阿里拍賣平臺公布的網址中的提示進行。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
(一)分配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破產法理論上,通常認為,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其債權設有物權擔保或享有法定特別優先權,而在破產程序中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別除權的優先受償,不同于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從債務人無擔保財產中的優先隨時清償,更不同于普通破產債權因性質不同而根據社會政策在清償順序上排列的先后。別除權的優先受償權是針對特定擔保財產行使的,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限制,可優于其他債權人單獨、及時受償之權,即可繼續個別處置特定物優先受償。
(二)分配方案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2.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3.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4.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5.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管理人擬定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即為通過。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認可。債權人會議沒有通過的,管理人應當修改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再提交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二次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可以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相關規定】
北京破產法庭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試行)(節選)
(北京破產法庭 2020年4月22日)
第三節 財產管理職責
第四十七條 (財產管理方案) 管理人應當擬訂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并嚴格按照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財產管理方案執行。
第四十八條 (分支機構) 債務人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財產,管理人應當將其列為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置。
第四十九條 (財產管理) 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應當及時登記、妥善管理,并按照實際情況開展評估、審計等工作。
第五十條 (中介機構的確定及責任) 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可以自行公開聘請評估、審計等中介機構,或者依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評估、審計機構選定工作的有關規定,隨機確定評估、審計機構。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前已經完成評估、審計工作的,管理人應當以節約成本、提高履職效率為原則,根據債務人實際情況考量是否采用。如需重新評估、審計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管理人聘請中介機構的,應當對其聘請的中介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上述中介機構因不當履行職責給債務人、債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在聘用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營業的決定)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提交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由債權人會議表決決定。
第五十二條 (重大行為報告)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管理人處分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且人民法院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裁定確認的,管理人不得處分。
管理人實施處分行為前,應當提前十日書面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提前十日書面報告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條 (為繼續營業借款及設定抵押擔保) 管理人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或者為該借款設定抵押擔保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未履行合同的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五 (提供履約擔保)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并按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并應當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告知所提供的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的具體情況。
第五十六條 (無形資產核實) 管理人對債務人的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應當及時核實,以確定權屬。
第五十七條 (股權投資清理) 對于債務人的對外股權投資以及收益,管理人應當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
管理人在清理債務人對外股權投資時,不得自行以該投資價值為負或者為零而決定不予清理。
第四節 追索財產職責
第五十八條 (通知次債務人、財產持有人) 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送達通知書,要求其限期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并告知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方式以及相應法律責任。但在清償率不高或者明顯沒有催收價值時,管理人擬不予催收的,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拒絕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或者故意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管理人應當代表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取回擔保物) 管理人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的,應當向相應擔保權人送達通知書,告知其擔保物的具體名稱和數量、清償方式或者替代擔保方式等內容。
管理人擬通過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回擔保物,或者與擔保權人協議以擔保物折價清償債務等方式實施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如擔保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應當以該擔保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六十條 (不當行為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但該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且該清償行為不屬于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除外;
(五)放棄債權的。
第六十一條 (個別清償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個別清償除外:
(一)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二)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不得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不得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二條 (執行異議權告知) 執行移送破產案件受理后,執行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法院財產處置、案款分配等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執行行為有異議的,管理人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
第六十三條 (主張行為無效) 管理人有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六十四條 (追回因不當行為而取得的財產) 相對人因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應當向占有財產的相對人送達通知書,告知相應財產名稱和數量、返還方式和期限等內容,追回相應財產。返還財產確有困難或者確已無法返還的,可以要求相對人支付等值的價款。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以上行為或者確認以上行為無效的,可以同時向相對人主張返還財產或者支付等值價款。
第六十五條 (要求撤銷擔保) 相對人因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行為而取得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應當向相對人送達通知書,告知具體情況,并提出撤銷財產擔保的要求。
第六十六條 (行使求償權) 債務人被確定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管理人有權就債務人實際承擔的清償額向其所擔保債務的主債務人或者其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但主債務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追究高管責任)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債務人破產的,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有關人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追繳出資) 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資人送達通知書,要求該出資人限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債務人的出資人在指定期限內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管理人要求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受債務人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訴訟時效的限制。
債務人的出資人抽逃出資,應當返還抽逃出資本息的,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管理人有權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代表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
第七十條 (管理人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財產的追回)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有關人員送達通知書要求返還,并有權代表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時,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績效獎金、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屬于前款規定的非正常收入。
第二節 破產財產變價與分配
第一百二十九條 (財產變價方案) 管理人應當以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兼顧處置效率,及時制作破產財產變價報告,并附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應當按照通過的方案變價處置。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應當包括變價原則、財產狀況、評估情況、變價方式、進度安排、預計費用以及無法處置時的預備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一百三十條 (財產變價方式) 破產財產變價原則上采用拍賣方式,管理人應當依照本指引第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執行。
依照本指引規定不進行拍賣或者拍賣不成的破產財產,可以作價變賣,或者進行實物分配。變賣或者實物分配方案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財產轉讓方式的,應當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外投資的收回) 拍賣或者協議轉讓債務人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管理人應當依法通知該有限責任公司及全體股東;拍賣或者協議轉讓債務人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管理人應當依法通知該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三十二條 (執行行為效力的延續) 執行程序中已經完成評估、審計、拍賣等程序,其效力可以延續至破產程序中的,相關程序無需再次進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管理人應當及時制作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通過后,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報告,并附表決結果,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第一百三十四條 (分配方式) 管理人分配破產財產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適用快速審理的破產案件,管理人可以釋明并引導債權人會議作出以非貨幣方式進行分配的決議,并一次性分配破產財產,提升破產財產處置效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 (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三十六條 (多次分配)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
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指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附條件債權的分配) 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破產分配的受領)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訴訟未決債權的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文書模板】
文書模板一: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一、變價原則
闡述本方案確定的財產變價原則。
二、破產財產狀況
分別列明經審計、評估的破產人貨幣(有價證券)資金、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對外債權、對外投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破產財產的狀況。
三、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分別列明各類破產財產的處置措施:
(一)對外債權、對外投資的處置
1.經調查后發現確無追回可能或追收成本大于債權本身的,報請債權人委員會審議,予以核銷處理。
2.破產人的債務人已破產的,依法申報債權。
3.其他對外債權、投資的處置方案。
(二)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處置
一般采取拍賣方式進行變價。需要采取拍賣方式之外的變價措施的,列明相應的變價措施。
(三)其他破產財產的處置
四、變價預備措施
對擬公開拍賣財產遭遇流拍時的預備處置措施。
五、設定擔保權的特定財產的變價處置方案
文書模板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情況
簡述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人數、各類債權總額等基本情況。另行制作《參與分配債權人表》,詳細列明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債權性質與債權額等情況。
二、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總額
分別列明貨幣財產和非貨幣財產的變價額。直接分配非貨幣財產的,列明非貨幣財產的估價額。
三、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和數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情況
列明各項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數額,包括已發生的費用和未發生但需預留的費用。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須特別列明。
(二)破產債權的分配
列明剩余的可供分配破產債權的破產財產數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分別列明每一順序債權的應清償額、分配額、清償比例等。
四、破產財產分配實施辦法
(一)分配方式
一般以貨幣方式進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據各債權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實施轉賬支付,或者由債權人領取。
(二)分配步驟
列明分配次數和時間,擬實施數次分配的,應當說明實施數次分配的理由。
(三)分配提存
列明破產財產分配額提存的情況,以及提存分配額的處置方案。
五、特定財產清償方案
(一)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情況
(二)可供清償的特定財產總額
列明特定財產的變價總額。
(三)特定財產清償方案
特定財產的清償方案。特定財產不足分配所有擔保債權的,還應列明未受償的擔保債權數額。
執行分配方案:
(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
(2)提存與公告
管理人應當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中就破產財產分配的提存情形作出說明。
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由人民法院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債權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管理人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債權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管理人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交付給債權人。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債權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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